您好我是一名售货员在今年1月31日的晚上7点多的时候接到店长的电话说公司经理把我调到一个效益不好的店其实当时我店还缺人了我当时就认为她是变相挤兑我我就提出辞职不干了在这种情况下我能要求公司对我做如下赔偿吗1公司的保底工资低于国家的最低标准1000元里面还含有200元保险钱公司没给上我从2009年9月到2012年1月上了2年5个月这段时间能以现金的行式给我补偿吗、2我们从2010年8月2日到2011年1月16日上了5个半月的通班是不是应该给1.5倍的加班费3国家规定1年11天的法定节假日公司就给5天剩下的那几天是不是也应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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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先去投诉,如未解决,直接去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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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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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安排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的应该支付1.5倍的工资报酬并且要保障劳动者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及休息权利。所以您的单位的做法确实已经侵犯了您的合法权利,您完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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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较多:
1、加班应当给付加班费
2、单位应当为员工上保险
3、您可以依照上述理由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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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