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的HR通知我在东航有一外派的工作,去面试后,告知需与第3方公司(上海欣华通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于是,与上海**通讯签订了一年的固定劳动合同。合同于2011年12月25日到期。在12月初,因薪资问题,未续签合同。并与**方谈新的薪资,12月22日,与东软方在东航负责人达成口头协议(合同到期后,新的合同按每月15K发放),但东软方一直以东航未和东软签订新的合同,而未与我签订新合同。
所以我于2月22日向东软方提出口头辞职,但东软方一直拖延离职日期。
我想咨询的是:1、我能否要求立即离职。2、能否就未签订合同而产生劳动关系,向东软方提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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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业劳动工伤律师团队解答:
依照《劳动合同法》
当然可以申请仲裁。建议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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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可以帮到你。 你可以来电、Q、访、免费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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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你的问题:可以要求立即辞职,并可以要求赔偿金
追问:如果东软方已我去年是以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合同,而否认劳动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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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
2、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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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未签订合同的第二个月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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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情况一般是这样处理的:
1、提前30日作出书面辞职的,公司无故拖延的,可向单位注册地或者实际营业地的劳动局申请仲裁
2、公司存在过错的,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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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