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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上班,与2012年2月6号递交辞职报告,公司规定在提交辞职报告一个月后才能离开公司,但是2月22号那天老板突然制定一条规定“员工离职时所在月份的“年功津贴、全勤奖、餐费补贴、月度绩效奖金、特殊贡献奖、资深员工津贴、福利标准”、所在季度的“季度绩效奖金”、所在年度的“年终奖金”均不予以发放”。在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提到工资结构标准,只说按最低标准算,请问这样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12-03-02 17:55:3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说的情况是可以成功维权的,劳动争议涉及的补偿并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国内仲裁与诉讼对于劳动者维护工资等劳动权益都是大力支持的,从我国现阶段对于劳动纠纷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大,2008年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及仲裁调解法,都是对劳动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威指引,江苏省高院及省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地区化的指导意见,更是补充细化了很多实务维权的手段与方式。通过律师的协助,善用证据学与劳动仲裁与监察大队的配合,对于证据确凿,关系明确亦可通过律师函的形式快速解决,通常都能获得较好的回报。可能单位还涉及其他违法行为,另单位通常有常年顾问易增加劳动者的维权难度,建议寻求律师的帮助来维权。
  • 不合法,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不合法,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不合法,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公司的这条规定违法;
    协商不成,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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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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