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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3年,最后一份是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公司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要求支付2011年3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共10个月双倍工资。 有上海的律师说,上海法院的实践是成立了(或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没有双倍补偿。 因为无论从工作年限还是一年2个月,都是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没有双倍工资补偿,是这样吗?

劳动纠纷
2012-03-01 21: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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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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