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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市政府批准铁厂6户职工1,2亩征地建住宅并有6户名细,6户中有3户后因无钱便换成了其它人或另2户多占了,全部税费交清,1999年盖成了房,2002年先后办了土地使用证,划拨性质的,最近监察局说要这几户交出让金,理由是这几户把土地使用证办到个人名下。不知是否合法?请高手指导。

其它综合
2012-03-01 09:18: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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