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房东,在租房协议里写明1、承租人对房屋没有处置权,不得转租、合租、借与他人使用,否则房东有权收回房屋,解除协议,并收取违约金。(她早就冒充房东把房屋转租给多人,收取别人大额租金及押金)2、房屋及设施损坏应该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者赔偿,并保持房屋清洁。(2012年1月她叫我去修复设施,并交纳水、电费)2012年2月25日在派出所及物业公司协调下,现在的租房人已经搬走。我打电话叫原承租人来看房屋设施损坏及清洁情况,她不来。我找人维修了部分设施,做了清洁。(这些费用远远超出押金)现在她以我收回了房屋换锁为由,向我索要剩余一个月的房租800元和押金1000元,我该给她吗?她该支付我多少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