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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泉州惠安农村户口,出生于1981年,父亲于84年去世,母亲改嫁,户口已迁出,母亲改嫁后生了一男二女,我没有跟随母亲,是个孤儿跟爷爷生活一起。2006年成立家庭,男方落户到我家,已育有一男孩(5周岁)。根据福建省计生条例第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民事相关
2012-02-28 11: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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