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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酒店入场费。 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以及交通等费用。  2011年5月12日下午原告按照跟新人约定,在景隆酒店给新人布置婚礼会场时,有自称工作人员人挡在门口不让进去,说是必须交纳占场费才能布置会场,无奈之下我们的工作人员给他们交纳了一千元的所谓的入场费,当我们工作人员跟酒店吧台索要发票时,发现给的是收据,并且收据上收款单位竟然是好日子喜庆社,事后原告曾经跟被告好日子喜庆社多次交涉,明确指出好日子喜庆社没有权利在酒店收取任何费用,要求他们退还收取的所谓的入场费用,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辞, 综上所述,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法院查明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 今年二月二日阳泉市城区一审判决驳回了我们的起诉,说我们起诉没有法律根据,起诉费50元由我们原告负担。我们打的是公益官司,难道真的错了吗

民事相关
2012-02-28 12:46: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