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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租了一套房子,租期是从2011年7月到2012年7月,但是我现在在3月时不想租了。而当初签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的第七条写的:“租赁期满前,如甲方或乙方其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我想问一下我现在的这种情况,如果提前告诉他一个月不想租了,是可以的吗?这里的“租赁期满前”是什么意思?还是说我只能在六月(比合同上写的到期时间7月提前一个月)的时候才能说我不住了?十分着急,房东晚上就要来了。万分感谢您的回答!

合同纠纷
2012-02-28 11: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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