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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教师,2009年5月11日,我的学生以养殖为由向本县城市信用社借款(事后我才知道,他并没有搞养殖,只是骗我而已,他也曾向我说起他和信用社的人私下有点金钱交易,所以以养殖为由贷款),由我进行担保,与信用社签订了担保合同,该借款期限是一年(至2010年5月11日)。这一年内,信用社曾电话通知过我一次,说借款人的利息未结清,我曾追问过借款人,他说已结清了利息。自此之后,我再也未接到任何形式的通知。直到2011年初,信用社突然找到我单位,说借款人的款项没有结清,并要求我在催款单上签字,我未知就里,就签了字。现在,借款人一直未向信用社还款,人也不知去向,信用社将我起诉到法院,要求冻结我的工资来偿还债务。请问,我是否应该承担该责任? 情况补充:信用社贷款担保曾要求担保人在为本借款人担保之前未向其他人担保或担保金额不超过10万元。我当时已经给其他人做过担保,信用社的这种做法是否算错误?其错误的审批是否可以成为担保免责的理由?

债权债务
2012-02-23 1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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