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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2009年12月交付的房子结果到2011年12月才说交付,并且要求和房产商签一个不追究他们责任的协议,否则不给钥匙,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办?有赔偿吗?能赔多少?

房产纠纷
2012-02-22 18:56:0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您参考如下法条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不签该协议,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协商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协商不成再起诉。如购房合同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则诉请金额可以参照已付购房款的银行同期利息计算,或者以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数额。而且,你们未按期接收房屋的业主可联合为共同(集团)诉讼。为更好的维护你及你们的合法权益,建议请律师作为共同(集团)诉讼的共同代理人。
  • 建议你不要签订开发商要求签订不追究他们责任的协议,你可先依据合同约定协商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协商不成再起诉。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的,合同有约定的,则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无约定则参照已付购房款的银行同期利息计算,或者以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数额。是锦绣嘉园吧,建议你委托律师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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