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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是于2001的结婚的,于2010年1月协议离婚的,儿子的监护权归我,但他不贴抚养费,我们与2003年老房子拆迁的,当时政策是按40平方/人安置的。(他们家那时安置了二套)那我与儿子就有80个平方。但房子的所有权是孩子他爷爷的,所以离婚时我前夫说他没权处置房子。我为了要到儿子的抚养权于是妥协了,现在我与儿子暂时是住现在的房子中。前夫与他父母住另外一套,但他父母隔三差五的就来骚扰我与孩子的正常生活,现在我就想离开那,但我一女人带个孩子也没另外的住所,所以我想问一下可不可以与他们要求我那80平方的补偿,是不是合理合法?我可不可以主张我的权益?

民事相关
2012-02-21 19: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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