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很幸运在网上认识您,想向您咨询有关实行绩效工资分配所发生的一些法律问题。 事由背景:我单位是贵州省凯里市一规划设计单位(财政拨款事业),绩效工资从2011年底开始,并补发2010、2011两个年度的绩效工资。单位是这么操作的:单位领导先抛出一个分配方案(奖励绩效部份)供职工大会讨论,其方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以下几条: 1、按德、能、勒、绩给所有职工打分汇总,单位领导及中层干部拿的分数是在平均分的基础上乘1.5和1.3的系数,意味着不论一般职工再怎么努力,工作量再大,只要挂上领导头衔的分数都要比平均分高,请问这一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2、德分项:由几个领导组成的考评小组对每个职工的德项打分,结果公示出来群众一片哗然,同样工作岗位、同样遵纪守法的两个人,善于多和领导喝酒、拍马屁的得满分,而不善于拍马屁的就被整得很惨。大家一致认为所谓德就是遵纪守法,格守职业道德、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团结同志的便是德,莫非这里的德是靠几个领导的意志决定的吗?请教一下被冤的部份职工怎样寻求法律帮助? 3、因为涉及到补发2010、2011两个年度的绩效工资的问题,所以2010、2011两个年度的分配也按现在出台的方案来分配,多数人对此有疑义。其理由是不论古今中外,任何法律、规章、制度都应该是先出台后执行,而非后制定的规章去套用以前发生之事,意思说现出台之方案只能以后执行,前两年已经过去,过去之事按后定的方案执行是否属违法? 请你给以指导一下。

劳动纠纷
2012-02-20 23:28:2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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