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各位尊敬的律师,我家在黑龙江农垦系统,我的房子(42平的平房系改房房)在2005年以低于市场价格(只卖6000元)卖给了邻居,2006年买方分两次付讫了买房款。我把房产证也交给了买方,但是一直没过户(买房没要求过户)。2009年开始,农场发放住房补贴款时,按垦区规定,根据我名下享有的房改房子面积42平,扣除了我的住房补贴贰万元,2011年10月落实完房补款。2011年12月,买方要求我签字过户,我认为,农场扣除我的贰万元房补款,实际上就是我被迫补交了房价,也就是说我的房补款贰万元转移到已卖出的42平房子中,我想向买方追要这二万元,否则我不同意签字过户,这样做是否能取得法律支持?说明:现在这42平米房面临即将拆迁盖楼回迁,根据回迁置换楼房价格(最低42平)实际房价能达到6万多,但是我无意要升值价值,我只想要回被扣的二万元合理么?另外,农场房改时已经两次作价按市价卖给个人的房子,个人已经完全拥有产权,过了近20年了,我觉得农场还以所谓优惠房扣除个人房补款缺少法律依据,你怎么看?希望您能尽快答复!谢谢你答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