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去世.有自书遗嘱1份.未公证.
老公有3套房子,2个儿子,大儿子17岁读高中,和前妻一起生活.小儿子5岁。
1、2000年与前妻离婚,离婚协议写明青岛房子的属于我的一半产权归大儿子。房产证在前妻手中,(房子租出),未公证,未签赠于合同,未过户。
2、2000年交房款又买一套房子,2002年再婚,2005年发房产证,2006年生小儿子。
3、2007年又买一套房子。
老公立遗嘱:
1、青岛房子属于我的一半归大儿子所有(离婚协议已写明),其余遗产归小儿子所有(小儿子5岁)。
请问:
1、大儿子提出青岛房子属于赠与,自己未满18岁,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人,应该给他留必要份额,要求重新分割遗产,给他保留必要的份额怎么计算?只按一年的抚养费计算可以吗?
2\\老公的赠与成立吗?反悔有时效性吗?老公今年去世,青岛的房子对大儿子算赠于还是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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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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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的不清楚,建议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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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遗嘱应当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现在遗嘱是否有效完全取决于“第一套房产归于大儿子”这一表述的性质。按照您的表述,房产未过户,这意味着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民事行为既可以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推定的方式。您爱人在遗嘱中列明房产归大儿子,这可以推定为其将房子作为遗产视之,也就是说遗嘱行为撤消了原来的赠与。可以认定青岛的房产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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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议您来电咨询。您说的情况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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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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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属于赠与,详细可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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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订立遗嘱时,应当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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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