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某物业公司,被告为陈某。2006年,小区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公司做为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提供商并签署了有效期自2007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于2007年购买了小区房屋一套并于2008年3月收房、入住小区。2008年6月,被告丈夫王某在小区门口因言语冲突与物业公司保安员发生肢体接触入院检查后,并无大碍。后被告基于此向原告提出多项要求,如减免五十年方案的物业费等。双方未经王某人身损害赔偿方案达成一致,被告未向原告缴纳物业费。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物业费,未果。2011年7月,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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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能以人身损害为由不交物业费用。人身损害为侵权之诉,而不交物业费为违约之诉。根据你目前提供的信息,可以通过这个方式解决,但到底这个方式是否行得通,我们还需要了解更多的资料才能确定。建议尽快委托律师提供帮助,以维护你最大的合法权益,以减少你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以免错过最佳时机。如需法律帮助或有疑问,欢迎你来电咨询或当面咨询(咨询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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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两个法律关系,需要支付物业费,人身损害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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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法院应该会支持原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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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收费与人身损害为两个法律关系,被告以其人身受伤害为由要求减免物业费是无法律依据的;
2、原告就物业管理收费起诉是正确的做法,但建议就被告的人身损害一事找社区等进行调解,并形成书面协议,以免其无理取闹给物业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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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不能以人身损害为由不交物业费用。人身损害为侵权之诉,而不交物业费为违约之诉。应该是两个诉讼。如有其他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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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具体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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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