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和2002年我分别向罗某借款15000元和50000元,当时在借条上约定月息按百分之一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其间我于2005年至2009年8月分数次共还款49000元(没有约定该款是利息或本金,是由本人直接将款转到罗某银行帐户).2005年和2007年期间,罗曾2次欲向法院起诉,要求本人还款,起诉状已具好,未递交到法院.本人向罗偿还最后一次款项至今已逾两年.现罗欲再次向法院起诉,请问,该案是否能够适用合同法关于无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合同中,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诉讼期间起算的规定?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