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律师。我司规定,怀孕期间公司给予七天有薪产检假,公司已为每位员工购买社保,哺乳期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现目前公司有两名孕妇,按孕期公司不能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身体不舒服为由上班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且以怀孕公司应减轻工作量为由,不完成本岗位工作,其中一位公司考虑工作压力大的原因已作了调整,但员工还是不按规定出勤上班,且不配合团队工作,之种情况已经影响到其它员工。站在公司的立场上,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利益和权益不受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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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你说的这两名孕妇的情况,属于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你们用人单位是可以该员工连续持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虽然该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仅仅限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并不包括第三十九条的情形。
简单来说,两孕妇上班期间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你们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来电咨询或来事务所当面咨询。如果我的回复对你有帮助,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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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调离岗位的措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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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情况,两孕妇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你们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她们做出开除处理,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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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