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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好!各位律师大人! AB二公司,公司地址跨两省份,A公司只产不销,B公司只销不产,为扩大生产规模,B公司注入大量资金给A公司,使A公司已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未避免将来出现“灾难”,B公司想与A公司合并,可行吗?应怎样进行?恳请您给予高见!注:双方都为有限责任公司,都有2-3名股东。

公司企业
2006-04-05 02:41:00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从你所说看,B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是否是担心A公司无法控制,可以通过股份转让及增资扩股达到实际控制的目的,因为即便合并了也会存在原A公司的股东。
  • 都为私营企业
  • 不知道,你所谓的灾难是什么,至于合并嘛,双方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就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就可以了
  • 公司合并并非目的,而是想要达到某种效果所采取的一种方法,比如增加竞争力、节税等等。按照楼主所说,AB企业应该都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另外楼主所说避免“灾难”是指什么,公司合并是否可以消除该“灾难”是需要重点考虑的。
    公司合并的程序:AB两企业签订一份合并协议、两公司决策机构作出同意合并的决议、公告债权人、到注册地领取表格、一公司变更、一公司注销。
  • 两公司合并,一公司控股另一公司都可以操作,看具体情况和要求,建议直接找律师提供帮助
  • B公司想采取合并的方式无非是想要控制A公司,防止A公司资本扩大后直接形成产销一条龙,但公司合并的方式在程序上比较复杂,B公司还有要承担A公司原先债务的风险,非常难控制,如你的目的如上所述,建议进行股权转让,保留A公司,又可实际控制A公司。同样股权转让在程序上需要制作一系列文件,为稳妥起见,建议聘请当地专门有经验处理公司法的律师代理。

    有关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公司是否合并,要看什么意图,可走股权转让方式控股,也可按资产转让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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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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