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在我们县城的中学读书,2011年6月22日,他的同学在中午12点休息的时间去我儿子的宿舍串门,等他从宿舍出去的时候,我儿子用脚踢门,把门关上了,因为这个宿舍的门是坏的,不使劲关就关不上,他的同学出了门还往回望的时候,门上的玻璃掉了下来碎玻璃渣扎他的鼻梁上,当时在老师的带领下,就去了县医院,得到了学校的通知我们家长立即赶到学校,正好这天是中考,等我们赶到的时候学生们就又进了考场。考试结束后,在与学校的领导老师及家长的沟通后,我们当时付给了对方的医药费,考虑到考试完了就要回家,双方家长经自己协商后,我们又付给了对方700元钱,作为补偿。后来对方又找学校,又去公安局告我们,最后对方家长找到我们的单位的领导,经过县教育局的调解,我们又付给对方1200元钱。一直到今天,对方把我的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和我们赔偿对方医疗费,交通费,伙食及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及伤残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6918.20元。请问:他们的要求是否合理,学校对于此事应该负多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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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有责任管这些事!因为不清楚伤情是轻伤还是重伤,是否构成伤残级别,这些都是影响赔偿数额的重要情节。让法院依法判决吧,必要时可以请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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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赔偿需带齐材料来所委托律师计算,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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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帮忙办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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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积极应诉,要求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即可,如需法律帮助可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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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赔偿需带齐材料来所委托律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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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与律师详谈确定维权途径后,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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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