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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在我们县城的中学读书,2011年6月22日,他的同学在中午12点休息的时间去我儿子的宿舍串门,等他从宿舍出去的时候,我儿子用脚踢门,把门关上了,因为这个宿舍的门是坏的,不使劲关就关不上,他的同学出了门还往回望的时候,门上的玻璃掉了下来碎玻璃渣扎他的鼻梁上,当时在老师的带领下,就去了县医院,得到了学校的通知我们家长立即赶到学校,正好这天是中考,等我们赶到的时候学生们就又进了考场。考试结束后,在与学校的领导老师及家长的沟通后,我们当时付给了对方的医药费,考虑到考试完了就要回家,双方家长经自己协商后,我们又付给了对方700元钱,作为补偿。后来对方又找学校,又去公安局告我们,最后对方家长找到我们的单位的领导,经过县教育局的调解,我们又付给对方1200元钱。一直到今天,对方把我的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和我们赔偿对方医疗费,交通费,伙食及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及伤残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6918.20元。请问:他们的要求是否合理,学校对于此事应该负多大的责任?

损害赔偿
2012-02-18 12: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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