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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1年3月1日起休产假,至2011年9月26日止产假结束。在此期间单位扣发了我每月工资中的800-900元单位所发的单位补贴,我工资减至1700余元。年终时单位按在岗时间多少,工作量的多少,我只拿到了60%的年终奖励?请问这个合法吗?

民事相关
2012-02-23 18: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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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体的案件情况需要全面了解,方能给出准确的答复,建议你携带相关材料与律师面谈。如需帮助,可致电本律师
  • 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八条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 您好!不合法,建议协商。
  • 你好,不合法,你描述得并不是很清楚,建议你带上手上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等等,当面找律师进行详细咨询,律师会结合你的证据材料在法律角度给你进行详细解答。如果需要贵阳律师帮忙,你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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