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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57岁,受熟人邀请,应聘酒店客房服务员,因酒店还没正式营业,所以我们前期的工作相当于清洁工,每天太累,无法胜任此工作,在第4天下午提出辞职,考勤3天半,我只拿到半天工资22元,酒店经理说,前三天是试用期没工资,我感到白累了三天,相当于剥削了我三天的劳动力,请问:试用期不给工资违反政策吗? 应聘时也没给我明确说明这个问题,只叫我这里要签字,那里要签字,我就签了,结算工资时,经理说:看嘛,上面写着试用期没工资,你们签了字的。好冤哟。

其它综合
2012-02-14 16: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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