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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延边一家大型商业企业的员工,2010年8月在该公司董事长的邀请下,辞去原有的工作来到该公司工作,负责工程项目,当时董事长承诺的工资为6000元/月,不分季节性,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没有注明工资标准),2010年12月份开始,公司没有履行承诺,工资每月不等在减少,并且也没有找我本人说明原因,2011年8月份我开始在家休息,目前我准备辞去工作,但我要讨回2010年12月份至2011年8月份之间的工资差额部分。 我目前的证明材料有: 1、公司开取工资的银行转账记录; 2、当时和董事长面谈时在场证人的证明(其中一人为该公司的管理者); 3、我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证明。 请问,这些证明材料可否成为我提起劳动仲裁的依据,如果还有需要的材料,我应准备哪些?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谢谢。

其它综合
2012-02-14 10:32:1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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