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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镇级医院开救护车四年,二十四小时值班,四年前和前任院长签订的是长期合同,现在的院长来了后要和我解除长期合同,让我们所有合同工和人事局重新签订合同,一年一签,合同的内容也和以前的有很大的不同。请问他们这样的做法合理吗?这样令我们所有招聘人员都没有一点安全感,感觉随时都有走人的危险,工作都不是很专心了。

合同纠纷
2012-02-14 16: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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