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们好!
我是衡南县商品房购买者,于2011年6月与开发商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补充协议中有:阳台开放式栏杆厂家定做、水到厨房、10平方铜芯线到户、可视对讲到户等;我去收楼(年前已电话通知可收楼)时发现:防盗门无法关上、阳台是封闭式(用砖彻了1.2米高,上面再全装了铝合金窗)、水电表都未装,其他没仔细看;
另外还让我交费:
代收费:水电开通费2000元、燃气开通费2200元;
产权办证费用:维修基金(购房总价的3%)、住宅契税(购房总价的2%)、建档费40元、交易手续费356元、测绘图纸利用费40元、登记费80元、印花税5元、产权证委托代办费200元、房地局网络服务费100元;
办国土证费用:测量费120元、工本费133元、委托代办费200元;
物业收费:物业管理费1元/平方、水费预存费200元;
以上合计为2万多元。
我没签收楼表,也没拿钥匙。
请想咨询:1. 我能否收楼。 2.以上收费是否合法。 3.我该怎么处理。
非常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