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1年12月底入伍的一名老兵,2007年12月服役满16年(四期士官)转业到地方,2008年7月初办理转业手续,08年12月14日参加地方工作至今,但是现在(人事局)和单位认定我的工作时间是从2008年12月算起,如果这样,我至今20年的工作时间就一笔被抹了吗?我对此说法很难接受,我的工作时间应该怎样认定,从何时算起?请哪位律师能给予我解答,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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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国务院国发[1987]106号文件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10个月,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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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从1991年开始起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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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他们应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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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是从你入伍时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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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