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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是一乡镇公办教师,1984年7月,因他人诬告,被法院判刑7年,91年刑满释放后失去了工作成了无业游民,经多次申诉,2001年4月27日再审宣告无罪,2003年9月恢复工作,请问:(1)按照规定坐牢7年可按《国家赔偿法》出台前的规定补发工资,然而,从91年刑满释放后失去了工作,一直到2001年4月27日宣告无罪,能否补发工资,有何依据或理由?(2)从2001年4月27日到2003年8月这段时间,虽然宣告无罪,但不给安排工作,是否能补发工资,有何依据理由?致谢!

民事相关
2012-02-04 22:06: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