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 物资局的下岗工人,89年就业,2000年单位就没有人了,不是我们不上班,是单位经营不下去了,但是一直没有破产,直到去年6.1直接宣布破产,说给我们2个月的工资,08年以前的不管了,以新的劳动合同法算,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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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合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要求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
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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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要求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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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应当依法给予合理安置,详情电话联系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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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