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尊敬的律师你好!我想在此咨询一件事:我于2011年11月17日进入一家私有企业,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并包含试用期2个月,截止于2012年1月17日。在2012年的2月2日公司无故将我辞退却没有任何充分理由说明我有违反公司的条例!只说我们觉得你不适合这份工作。我去找人事经理谈,她却立刻推翻了之前的说辞并换言说,现在公司决定给你一个机会,延后1个月试用期!但是不管辞退或者现在的延后试用期都是在期满2个月以后他们才做出的决定,之前并没有出示任何书面的告知。昨天人事交予我一张延后试用期2个月的协议书让我签署上面的日期还是1月16日的!我没有签。因为无论怎么说我都觉得他们的决定过于草率和不负责,而且有违劳动合同!目前公司表明如果不签署延后试用期协议那么决定辞退我。请问诸位律师,我现在是属于这家公司的试用期员工还是正式员工?他们有理由就这样辞退我或者说私自签署试用期的延后期呢?我接下来该怎么做?

其它综合
2012-02-04 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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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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