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2 年在香港買了廣州一寫字樓, 到1996年地產公司才將物業交付,現我要將物業出租,到街道辦理出租手續時是才知要交房產稅, 我一直以來都有到地稅,國稅房管局要求交稅, 但答復都不用交, 到現在方知要到街道委員會交稅。而且要從1992 年交起, 我十分困擾,上網看了國家稅務總局的答記者問是2009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士之后新建或新購才需交納,1992 年我是買樓花,是否應該從那是計算。 我是要交稅, 但我想明白一點如何交。請專業人士能幫幫忙。謝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