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A系某法院执行局长,该法院拍卖被执行人B的房产。C咨询A是否可以与B协商交易。A答复:根据法律规定一是债务足额履行了债务,二是案外人提供了拍卖标的物评估价的足额担保,可以协商交易;次日D法官向A汇报C将担保款打入了法院指定帐户,法院依法中止了拍卖。后在BC双方自愿协商以高出评估价30余万元价格成交,双方签定了买卖合同。为了给付拍卖公司的停拍损失和评估费用A让D动员C承担了5万元。法院又依法裁定确认了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案件执行结束。尔后的一天C到A的办公室放下5万元以示感谢。约一个月后,D法官邀A说一块去国土局送协助执行通知。又一天D对A说国土局通知B缴纳土地出让金,A和D先后四去国土局征收科协调返还B公司用于安置下岗职工。 5年后案发,A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受买人C向A请求不通过拍卖取得房产其与B协商买卖,A答应C的请求。在C交付了担保金后A签发裁定中止了拍卖。后C为了感谢A的帮助和以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继续得到A的帮助,于是给去了5万元,A予收受,后在C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A给了帮助。故A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我人谋取益利,构成受贿罪。 A承认收受C的财物属实,但不构成受贿罪。理由是:—、其与C前事并不认识;主观上没有为C谋取利益的动机,客观上也没有为C谋取利益的行为。反道是本应由B应承担的评估、拍卖费用让C承担了,使C的利益受损。二、C向我咨询是否可以与B协商交易,作为法官有义务如实解答任何公民提出的法律咨询,是咨询与解答,并非请求与答应请求。三、裁定是因法定中止执行的事由出现后依法作的,法院如果不作出中止拍卖裁定则是违法的,无从谈起为C谋取利益。四、去国土局是向国土局送达法律文书,是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的送达。后随多次去国土局是去土地出让金征收门部协调向B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事宜,C办理过户手续A根本没有给予任帮助。五、C不是案件中的当事人其对C并不发生职务行为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问题。 罪刑法定原则是97刑法的基本原则,任何立法、司法解释违反基本法基本原则的解释都是无效的。对任何机关对某一罪状作出扩张性解释都是无效的。实践中只要收受了他人财物,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利,均以受贿定罪科刑是对法律的践踏。 故此两种观点我不知那一正确,恳专家给予解答。

刑事案件
2012-02-01 21:50:0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A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我人谋取益利,构成受贿罪。
  • 构成受贿罪。
  •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构成受贿罪。
  • 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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