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和前夫是协议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孩子,节假日有权将孩子带走。可现在离婚已经快2个月了,男方以种种理由不给我见孩子,更不许我带孩子出去玩,我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具体的离婚细节我无法在这里详细表述,真心的肯请律师给与帮助,谢谢!期待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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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如果离婚后男方不让女方探望小孩,女方可依法启动法律程序要求探望,如需帮助,可来电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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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律师起诉主张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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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又对孩子的探望权
我国民法规定,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妨碍权利人探望子女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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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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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离婚理由:1、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一个抽象的标准,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婚姻法》列举了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为司法实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了较为具体的标准或依据: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注意,此处的赌博、吸毒等行为并非一般的程度,而是要形成屡教不改的恶习,这严重挫伤了对方对婚姻生活的合理期待。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上述几种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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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在孩子不具备独自生活能力前,父母都需要给予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以及其他生活必要费用。当有孩子的夫妻准备离婚时,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给付就成为双方必须达成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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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享有探视权;建议委托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可以打电话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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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要求依法确认并支持你的探视权;
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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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又对孩子的探望权。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妨碍权利人探望子女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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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要求依法确认并支持你的探视权;
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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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