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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作和休息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 其中这样规定的 不定时工作制的有关约定: 1、工作时间实行弹性工作时间,不定时上、下班 2、有事即事、无事即息、随召随事 3、按《岗位职能》与《岗位业务范围》完成例行工作 4、按需要完成完成上级交办的应急工作 5、按商定时间及定点与上级碰头 6、原则上按要求到规定场所展开工作,特殊情况按工作需要自行选择工作场所,但需要每天向上级或按上级要求的时间报告其行踪 7、上级统筹调度,一年365天时时保持通讯联系畅通 8、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开展工作视为工作日 因前几日有事向公司请假,公司不批,现在公司以旷工为由将我开除。我想问,根据以上的条款能认定我不到公司即属于旷工吗?虽然公司说要报告行踪但是也没有说不报告不到公司就认定为旷工吗?

其它综合
2012-01-31 12: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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