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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购买了二手房,此房主在小区原有一承租车位,在购买时候的时候说此车位我们可以继续承租使用(注:为写入合同),但是后来物业说此车位不能继续承租因为有原小区业主需要此车位,经过几次交涉最终物业还是把此车位给了其他业主。并答应我们尽快给我们解决车位的问题。此后几年中我们从来没有拖欠过物业费,而且也几次问过物业车位的事情,但是物业一直没有给出正面回答,并且在此期间还从重新划过车位线,增加了几个车位的位置,其中增加的位置就有我们曾经询问过可不可以把这个地方划分一个车位我们使用,当时物业给出的答复是这个位置属于公共区域通道,不能划车位。我们曾要求物业公司拿出来关于等待车位业主的排序以及登记的时间,但是每次物业一个姓高的女人都是说等回来我给你们看看或者找找之类的话推脱,此后就音信全无。 最近,楼宇的通道的对讲门出了些问题,有些不好用,物业的人要收每家每户的钱进行更换,因为之前的事情,我们也告诉物业“等回来我们看看”。物业来要过三次钱,后来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一户业主给我们垫付了钱,物业更换了对象系统的电子设备和门锁,但是拒绝给我们门钥匙以此要挟我们缴费。为此我们已经打了三次110,让警察要求物业给我们开门。 现在请问律师,对此事的看法,我们是否可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 问题补充: 单不说车位的问题,就更换楼宇对讲系统一事来说,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拒绝给我们开门,另外楼宇对讲属于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应该由物业公司负责养护维修的费用?即使物业公司不承担是否应该由物业公司垫付然后申请公共设施的维修基金?

民事相关
2012-01-26 19:54:3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