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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小年那天,我骑电瓶车向北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当时路是下破.事故发生不是十字路口或小路口。前方有自行车靠右行使,我准备从左方向超车,当时我已经接近路中心了,但是自行车主突然左转,然后我紧急向左躲避,冲到和机动车道隔离的绿化带上面。整个车头和半身冲进去了。当下车准备推车出来的时候发现自行车主头部靠近我车尾后面半米左右的距离躺下了。感觉车没有挂碰,警察也说车没有明显伤痕。我去扶她的时候,发现她脑袋出血了,脑袋磕到绿化带的石头上了。然后我紧张的报120,110希望救治她. 现在情况是,自行车主67岁老太太脑袋受伤,二次开颅手术,等待过危险期。他家属要求我全责。交通科还没有认定书下来。感觉车没有挂碰,警察也说车没有明显伤痕。已经通过交警给了一万元。 当时没有人证明,但是我有录音,有人说是自行车主自己硬撞我的。我的车没有靠着她的车。

交通事故
2012-01-23 09:48:5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警察认定责任 不服 您可以申请复核。
    参考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第二节 复  核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划分,你承担相应的责任。
  • 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划定
  • 这起事故你是有一定责任的。虽然你们没有直接发生碰撞。至于谁的责任打,要看当时的双方在处理上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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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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