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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大致内容: 村委会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城中村改造联合建设协议,就村民多次协商,同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地块先租后征。 征地款待征地手续办齐后由集体按百分之16.5提取后剩余部分对付给个人。 租金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全部租金,不拖不欠。 在收到租赁费后自行让出该地段。保证甲方正常使用土地,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二)现实情况:协议2008年签订,三年里都按着租赁执行,原本村民签订协议意愿是对土地的征用,但由于村委会手续不全村民就同意先租赁,村委会在2010年12月保证2011年底给付征地款(无书面保证只是口头说),但2011年底仍不支付征地款,要求2012仍租赁,并对何时支付征地款无确定日期敢保证。 (三)问题1:村民能否要求现在支付征地款,能否要求对支付征地款给个具体日期。 2:村民能否因村委会不支付征地款,村民不同意继续租赁解除协议。另外能否要求赔偿(该地段为耕地,开发商的使用使耕种无法进行) 3:再无政府同意情况下事先对耕地进行其他用途使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经济相关
2012-01-21 17:58: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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