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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三个多月的奔跑、交涉、投诉等等,法院方才受理了我的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像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受理通知,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显然,上边法院的行为违法了。但是又怎样通过法律的途径确认? 同时,又因为法院的违法,造成我在这三个月里遭受严重的伤害,以及经济损失。这里,请问:我又能怎样维权?又能怎样讨回损失? 谢谢!

行政纠纷
2012-01-17 22:40: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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