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司机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合同期间单位违反合同没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无故拖欠工资长达三个月,并克扣员工的加班费,合同期内没有发给司机任何劳保用品。同时单位没有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私自将司机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等同于小时工,不分节假日休息日只要是司机上班了,就按照开车三个小时计算全天工资。(也就是,节假日休息日司机早上8点上班,晚上5点下班期间没有开车的只给计算上班3个小时,)员工无奈向劳动仲裁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单位 支付员工双倍赔偿金。仲裁庭只判决了单位给付员工补偿金,没有支持员工的双倍赔偿金的请求,问这样的判决合理合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