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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的一位朋友,她受雇一家医院作临时录入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按录入劳动量计付工钱。从11年11月8日到12月31日断断续续为这家医院工作26天,工作期间,经常熬夜到通宵。应得收入3500元,结算时,医院要求我朋友支付个税500元。因为按个税规定,我朋友这点微薄收入,应该免税的。对方又说这是劳务报酬,按规定要缴纳个税(也就是扣除800元后,乘20%交个人所得税)。我朋友没有工作,生活很不容易,这点收入本来就不多,虽然工作只26天,但断断续续也有小两个月。我想请问,这种情况,可以要求作为工资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吗?谢谢!

劳动纠纷
2012-01-12 09: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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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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