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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签合同的时候签了这份补充协议书,现在合同到期我不准备续签了,还能因为加班费不对的原因打劳动仲裁吗?补充协议书甲方(本人公司)对下属分公司的部分分派驻的工作岗位,实行的工作作息制度:二天休一天,工作时间为12小时(含工作餐各半小时)的轮班休息制度。因此甲方对部分派驻的工作岗位员工,工资依照该岗位工作作息制度,实行岗位月工资约定。因此,甲乙双方就该岗位月工资约定事宜,进行充分协商,现达成一致协议如下:1.乙方在实行上述工作休息制度间的月工资为1500元(含月超时工资.2.如乙方不再实行上述工作休息制度,甲方按公司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乙方月工资.3.甲方如需乙方在上述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统一安排补休。如乙方不愿意甲方统一安排补休,甲方可以以集休单形式向乙方回购,回购加班工资约定为60元一个工作日(注:工作日指做二休一的工作日)(在乙方自愿的前提条件下)4.节假日加班工资按国家规定支付.5.甲乙双方依照上述一,二,三,四约定兑现月工资后,双方不再存在另行支付超时,双休月,节假日加班工资。6.本协议书内容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视作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书,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纠纷
2012-01-11 15: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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