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的父母在2011年10月通过一家房屋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宝山区的60平米的公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该房产中介表示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我方需要支付1%的税费,即8000元整(房屋总价80万),对此我父母表示能够接受并于当天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由我方承担。但在实际交易的那天该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却表示除了之前签订合同时所说的税费外,我方还需另外支付1%的个人所得税,原因是所购买的房屋的原屋主拥有不止一套房产,根据相关法律,还需另外支付1%的个人所得税,但此项条件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提及。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认为该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我方作为受害方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注明:在2011年的12月份,我个人与该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过两次电话沟通,在电话中该人员确实表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未向我方说明另外需要支付的1%的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并且我已将这两次电话内容通过录音的方式保存,请问律师这样的电话录音是否可以作为以后我提起法律诉讼的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