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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革委会期二年四十二号文件精神,对死者家属特作如下安置; 一;队死者安葬所用的材墓装殓及生活费用均由二坑支付,并给死者家属埋葬费二百元。 二 依照死者生前所供养的人员即妻子凌爱棠,现年二十九岁女赵秀鱼现年十岁子赵秀兵现年八岁赵秀锦现年四岁赵秀波现年一岁,共五口人,每年由大队付给劳动日三千六百分参加大队分配。 三 根据死者家属实际情况,一九八零年,仍按照死者生前同等劳动力全年所做的劳动日,由二坑煤矿全部付给家属参加本队分配 四享受优供的子女在供至十六岁猴,按人均优供的劳动日中减去,不在享受优供,但是在取消优供后,可根据实际条件酌情给予照顾 据

其它综合
2012-01-05 16:07:5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首先,这份协议的主体有问题 因为主体应该是煤矿的企业名称 而不是大队 其次,因为是因工死亡 所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相关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具体有: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冷静对待,依法维护权利才是保护自己的最佳方式,应当咨询专业庄律师,获取前沿司法实践,避免判断失误,较为妥当。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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