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老人是退休教师于2011年11月9日去世(另一教师为30日去世)。该教育系统领退休工资的规定时间为每月的15日。过世后社保只发给了10月分的工资(我们理解为10月16号至11月15号的工资)。后11月15号就没有退休工资。
他们依据解释的文件是:四川省人民政府1988年9月19日川府发[1988]170号颁布布的《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开户待遇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
我想咨询的是:
一。该文件是否现在有效?
二。我认为交够了足月的退休金。就应该完全享受足月的退休费。另一教师去世于三十号。能否理解为生存期间半个月的退休金被剥夺?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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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效,详情建议咨询劳动局
在现在的材料中,看出侵犯的法益应当不只一种,应当及时维权处理,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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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退休金领取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根据人社部文件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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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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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社保养老金退休后领取多少是怎么计算的?在公式中,养老金实质是分两部分;
基础养老金 和 个人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属于社会统筹部分,也就是企事业单位,企业缴纳的那一部分,进行社会统筹调配。
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的(12%+8%)X缴费基数的,那么其中的12%也是计入社会统筹的。
指数:
由缴费决定,规定最高是3倍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低0.6倍的在岗平均工资,
计发养老金时,是历史缴费指数的平均值
缴费年数:
满一年才会计入,采用的是去尾法计算的
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也就是发工资时,社保扣费中的养老金部分,一般是缴费基数的8%;
这部分钱是每年计算利息的,社保机构没有明确未来的利率会不会产生变化。
平均预期年龄和退休年龄:
平均预期年龄是无意外情况下,人的平均寿命,由国家统计,当前呈现上涨趋势。
退休年龄是指申请退休的年纪,
比如预期寿命78,申请退休是65岁,那么就会将个人账户的资金平均分配至13年中进行领取。
社保养老金的优势:
社保养老是专款专用的钱,
社保养老可以最大比例的顺应社会工资增长带来的福利。
基础养老金部分社会统筹的含义:当年在职者企业缴纳的资金提供给当年领取养老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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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的材料中,看出侵犯的法益应当不只一种,应当及时维权处理,庄律师
可以办理,对于已经出现潜在法律风险的事由,应当果断的保存与纠纷相关的所有证据,在庄律师的协助下,在某个关键的诉讼程序之中发挥重大的作用,是最好的方式,省内可致电,省外QQ或邮箱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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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