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12月购买商品房一套,购房协议上写明于2011年12月31日交房。
问题一:开发商到期不能交房,房子才封顶。口头承诺2013年中旬交房。协议上写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一赔付。但是交房延期过长,我能否要求增加违约金。影响因素:房贷利率上周,这期间的租房费上涨等。
问题二:开发商当初承诺有两证,半年后可贷款。但目前被告之一个证也没有。针对开发商的欺诈行为我可否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如果退房可不可以要求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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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要求赔偿你的所有损失 建议你向法院起诉 维护你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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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对方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你的合同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故意隐瞒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必要时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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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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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发商存在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你可以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可来电或QQ咨询,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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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及购房协议,建议带着资料面询律师为宜。影响因素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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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赔偿。
咨询专业庄律师,采取合法手段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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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赔偿。
可以办理,通则规定与省高院的会议纪要已经对于该类问题作为更进一步的明确,在结合案件材料及相应法律规定,能够给予专业的庄律师意见及法律风险,省内可致电,省外QQ或邮箱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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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