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尊敬的律师:你好! 首先感谢你回复我的咨询(94年2月1号以前未婚同居的事实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能否继承去世方房产?法律是否承认该事实夫妻?可否与正式夫妻同等待遇?)。 且不论众多律师回复可继承,现就你的无继承权之说,在此探讨一下好吗?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综上所述,我理解为: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 (一)的原则处理, 既承认事实婚姻,就可与正婚同等待遇继承遗产,否则就该修改婚姻法。因为能在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男女双方现都已中老年了,而能持续至今近20年,显见感情深厚,而一方去世对另一方本已悲痛欲绝,如果再逼另一方净身出户,于情于理何以为堪?还谈什么和谐社会?还有什么情义道德? 固然,法律不承认良心,也不同情弱势,然而,堂堂国家之法总该有个公理吧?! 个人之见,仅供参考,望有助于对类似遭遇者能给个公平的说法。 应由人民法院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告知不到死亡方而无法补办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继承
2012-01-02 20: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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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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