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与乙男1995年结婚,有一女丙14岁,有6间楼一处(价值15万元)。2008年7月甲乙协议离婚,乙男放弃所有财产归甲女,甲女抚养丙女。2008年12月甲女与丁男结婚,住甲女处。2009年3月甲女因车祸身亡,丁男获赔偿金9.5万元。同年5月乙男获丙女抚养权(在法院变更),同年6月乙男以丙女名义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甲女遗产,一审判决:6间楼归丙女,丙女付给丁男5万元。
请问:1、一审判决正确吗?2、甲女赔偿金9.5万元,可以作为遗产吗?3、甲女与丁男共同生活90余天,期间共同自建20平方米偏屋怎样分配?4、甲女6间楼房属婚前财产,丁男有权参与分吗?5、丁男有一3岁男孩偶有共住,有继承权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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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六间楼属于女方婚前财产,丁男无权分割,丙女有继承权,如甲女父母健在,他们也有继承权。
2、死亡赔偿金不能等同于遗产。
3、20平方米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4、男孩无继承权。
由于没有见判决书全文,所以对法院判决不作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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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正确。甲女赔偿金应当作为遗产,首为由丁男得一半,另一半与丙女平分;楼房6间为婚前个人财产,由丙女与丁男均分。丁男之子未与甲女形成抚养关系,无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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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