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市**局修建集资楼时因欠缴**管理部门各项规费6万元,双方协商将苗圃4公顷土地作价16
万元,顶抵给了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支付了差价10万元,双方除协议外无其它划拨手续,该地原县人
民政府在1989年12月30日颁发过编号为070208号的(林权证),在2008年2月4号,国土资源局以顶抵借款
为名与刘某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该协议为非正式的土地出让协议,并据此协议由市人民政府在2011年5
月11日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撤销刘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并于2011年5月23日在某日报予
以公告。{070208号的林权证,我方有证据确定为假证据,并市政府做出撤销决定时未告知刘某}请问 市
政府有权利撤销刘某的国地使用证合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