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在此公司11年工龄,现公司要求签署解除合同的协议,但文件上没写原因(实际是因为我是以前总经理招的人,现在他们不留以前招的人了。)
请问:
1、 像这种情况可以给我双倍赔偿金吗?现在公司就是要么就是N 1工资,要么就是调岗降薪,这个调岗降薪是不是合法呢?他们这种说明是一种谈判手段为了达到不给我双倍还是这样做就合法呢?
2、 我税前工资是13200左右,那么是比上年北京市月人均工资3倍高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月工资高于上年度三倍的。。。那么公司要求我2012年1月4日签署协议,但2011年的月人均工资标准没出来又该如何计算呢?
3、 他们要求我在没盖章的一系列文件,协议上签字,协议上的内容我不同意,比如我要求写甲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他们写的是离职协议,可又不同意修改,说我不签字第二天就调岗降薪,这种情况怎么办?
非常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