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研所研究员受某生产单位委托,研究开发新的生产工艺,双方未就开发过程中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过约定。该研究员利用生产单位按约定提供的研究设备和技术资料完成了新工艺的开发,并发明了一种新的生产方法。该研究员就该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生产单位提出异议,认为该项发明创造使用了本单位的设备和资料,所以应与研究员共有专利申请权。研究员提出专利是一种无形资产,新生产方法是其头脑中的构思,当然归其本人所有。
请回答:
(1)该项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为什么?
(2)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应该归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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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逐一回答您的问题:
1、是否为职务发明要看该研究员与生产单位是什么关系,以及从事的发明与工作性质有无关联。
2、如果双昂不存在劳动关系,委托合同又未对权属做出明确约定,申请权一般属于该研究员。
不明之处可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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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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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方面合同法的规定和专利法的规定不太一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回答您的问题,可联系律师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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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研究员在科研所从事的工作于该项发明无关,而与生产单位又未约定成果的归属,那么申请专利的权利归研究员个人。其它别的情况都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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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