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2005年6月至2010年7月在一国企单位工作,双方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8月,用工单位在没有任何说明告知的情况下,停发本人薪水。最终给出的理由是单位与本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仅是劳务代理关系。经一年的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一致判定本人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补发了单位所欠的2个月工资。咨询一下,根据本人这种情况,现在想通过劳动仲裁申请经济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有,如何计算?谢谢!

劳动纠纷
2011-12-28 21:56:1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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